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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索赔纠纷打官司要如何收费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08-13 14:39:06点击:

  由人民法院缴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用;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员、理算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津贴。

  在确定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时,主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诉讼费用的性质。其次,要考虑案件的性质。详细规定以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为准。

  交纳诉讼费用的办法规定,案件受理费按以下标准分别缴纳:

  (一)财产案件按诉讼请求的金额或价额,按下列比例分段缴纳:

  1.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缴纳50元;

  2.超过1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按照2.5%缴纳;

  3.超过100,000到200,000元的部分按2%缴纳;

  4.超过200,000至500,000元的部分按1.5%缴纳;

  5.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部分按1%缴纳;

  6.100万至2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0.9%缴纳;

  7.200-5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0.8%缴纳;

  8.500-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0.7%缴纳;

  9.一千万至二千万元以上部分按0.6%缴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以下标准缴纳:

  1.对离婚案件支付50元至300元不等。如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在20万元以上的,不另行缴纳;超过20万元的,按0.5%缴纳。

  2.对姓名、姓名、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侵犯,每次支付100元至500元。对于赔偿数额不超过50,000元的,不另外交纳;超过5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按1%缴纳;超过100,000元的部分按0.5%缴纳。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支付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无争议金额或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价额的,按财产案件标准缴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支付10元。

  (五)行政案件的缴纳标准如下:1.每件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缴纳100元;2.其他行政案件各缴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规定的范围内,规定具体交纳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