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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SSIC CASE

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无证驾驶导致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是否免责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10-23 09:57:07点击:
本案所涉的法律问题:



1,近因原则的适用前提



2,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



案情简介:

罗某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意外伤害保险产品,条款约定,被保险人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015年12月24日,张某驾驶小型客车行驶,因驾车观看手机且超速行驶,其车正面碰撞同向行驶的罗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尾部,罗某当场死亡。交警认定张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之规定行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罗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罗某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后罗某家人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罗某出险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符合保险条款关于免责条款的约定,属于免责范畴为由,作出拒付保险金,退还保单现金价值及保单相关利益的拒付决定通知书。



罗某家人不服起诉至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是否免除保险公司保险责任的问题。

造成罗某意外死亡决定性、有效性的原因系张某违规行驶。

张某违规行驶不可避免会导致本案保险事故的发生,罗某未持有有效驾驶证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与保险事故的发生不存在因果关系,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赔偿的抗辩,理由不足,不予采信。

故保险公司应当向罗某家属支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中院。

二审中院则认为:保险条款均在特别加黑字体的责任免除条款中约定: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投保人罗某在投保书上亲笔书写“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并签名。

由此可见,保险公司已就法律、行政法规对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以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等禁止性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向投保人罗某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故本案保险合同上述免责条款亦成立并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遵照执行。

本案中,保险公司并非造成保险事故的侵权者,保险合同受益人系起诉保险公司要求履行保险合同责任,而非追究侵权责任,原审法院却以无证无牌驾驶与交通事故死亡结果没有因果关系为由越过双方合同约定径行裁判缺乏法律、逻辑依据,且在投保人罗某违反有效的责任免除条款情形下,判决保险公司向违约人支付保险金更加缺乏法律和合同依据,亦容易造成对诚信守法等法律原则的挑战并诱发社会道德风险,应予纠正。



罗某家人不服二审终审判决,遂提起再审申请。

再审高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本案中,罗某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保险公司责任免除条款约定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罗某家人与保险公司对上述免责条款的理解有重大分歧。罗某家人主张案外人张某的侵权行为是导致罗某死亡的决定性原因,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罗某无合法有效证件驾驶机动车不是本次交通事故的近因,不属于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

保险公司主张罗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属于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案对于免责条款的理解,应作出对受益人罗某家人有利的理解。



按照本案的保险合同,双方约定保险公司保险责任免除的条件是因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案罗某身故的原因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由案外人张某承担全部交通事故责任,无证据显示罗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存有因果关系,显然罗某无证驾驶行为并非保险条款约定的被保险人身故的导致行为,保险公司应承担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综上所述,罗某家人申请再审理由成立,其再审请求应予支持。原二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

点评:本案一审直接适用近因原则,认定造成罗某意外死亡决定性、有效性的原因系张某违规行驶,与罗某是否具有有效驾驶证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没有关系;

二审则认为在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已经就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以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等禁止性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进行约定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不能越过该约定而以近因原则判案;

再审法院则从对免责的格式条款的解释适用着手,作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由此间接以对受益人有利的解释(受益人实际从近因原则入手,解释了该免责条款)审结该案。




Tips:

近因(proximate cause):在因果关系中各原因中最近的原因,即促成保险标的发生损害的直接原因,在效果上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支配力的原因。但是,在时间和空间上,它不一定是最接近损失结果的原因。

近因,是指除非存在着这种原因,否则,损失根本不可能发生或几乎不可能发生。换句话说,近因是导致承保损失的真正的、有效的、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

在保险法中,只有当危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结果的形成,存在着直接因果关系(近因)时,保险人才对损失负补偿责任,该原则被称为近因原则。

文中案例原告代理律师为帮赔保入驻律师。